《指导意见》共4部分14项,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,将养老服务费、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;明确了收取要求,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,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“负面清单”情形等;强调了使用用途,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;强化了多元监管,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、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。
根据《指导意见》,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,应当在服务场所、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、标准等信息,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。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,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;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,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,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;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、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,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;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、有价证券、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,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,不得拒绝、拖延。
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了三条“安全底线”: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“一床多卖”;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,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、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,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,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,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;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、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,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。
看交费是否合规。交费时,要辨别收款账户是否为养老机构账户,不要将钱汇入养老机构所谓关联公司的账户,更不能转入业务员、负责人个人账户。交费后,要向养老机构索要发票,并核对填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,对养老机构以收款收据等“白条”替代收款凭证的,有权拒绝。老年人要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,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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